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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建设事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下同)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组织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及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初步设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定额及技术标准、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综合验收和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负责审查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发证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指导住宅小区牧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测绘、修缮、拆迁、租赁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私房政策的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交易工作。
(七)负责组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计、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指导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科技发展计划、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引进及创新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九)管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对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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